日前,《国际海域调查航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编制完成。该办法旨在充分利用国内相关行业资源,解决大洋勘察任务繁重与航次资源不足的矛盾,进一步规范我国在国际海域实施的调查航次活动,加强和改善大洋航次组织管理工作。
《办法》共分8章,就航次组织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是国际海域调查航次管理部门。《办法》自2011年初开始拟定,在审议和修订过程中,在不同行业、部门承担的大洋航次组织管理工作中进行了试用,进一步厘清了有关单位的职责、航次组织管理的主要流程等。
《办法》明确,国际海域调查航次的总体目标是: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域的权益、开辟我国在国际海域新的资源来源、促进我国在国际海域的科学研究、带动我国深海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
《办法》规定,航次任务论证书由大洋办委托有关单位汇总编制,应明确航次目标与任务、实施计划、设备和船舶需求、预期成果和经费需求等。大洋办将根据航次调查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在协商确定航次组织实施单位(部门)后,以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或协会名义下达航次任务书。
根据该办法,航次设计包括技术和预算两部分,由航次组织实施单位(部门)根据下达的航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大洋办组织审查。航次设计经大洋办批准后签订航次合同,作为航次实施和验收的依据,同时在航次设计批复中一并确定航次预算。《办法》还规定了航次组织实施单位(部门)依据航次实施方案并按照国际海域航次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执行航次,各航次任务承担单位要依据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航次保障机制。航次成果要按类别进行现场管理和集中管理。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由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支撑的在国际海域开展的相关专业调查,包括多金属结核资源、富钴结壳资源、多金属硫化物资源等矿产资源调查,深海生物及其基因资源调查,深海环境及地球科学等专业调查,所针对的是承担国家任务的国内相关部门在国际海域调查的航次管理工作。
来源:中国海洋报